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