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收受贿赂、回扣或者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