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有权予以拒绝。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