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有权予以拒绝。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