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督检查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