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