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已废止对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一)在商品质量监督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二)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商品质量监督工作事迹突出的;(三)检举揭发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欺骗坑害消费者利益成绩突出的;(四)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