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