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商品质量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因商品质量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