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被检者对商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下达检验报告的技术监督部门或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验,复验结论为终局检验结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