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商品质量责任第十二条已废止经销者应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涉及人身安全、健康或对工农业生产影响较大的商品,实行售前报验制度。报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报验目录由省技术监督局公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