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第三条有效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是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人民团体,对本条例的实施实行民主监督。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其它社会团体,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所从事的正当活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