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对本条例负有组织实施和行政监督的职责。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照各自职能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