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冻结、没收侨汇和查阅侨汇凭证,不得侵占、冒领、克扣和摊派。经办侨汇的银行应及时解付侨汇,并为归侨、侨眷兴办企业使用的侨汇投资出具来源证明。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