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开展涉外经贸活动及在国(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吸收归侨、侨眷参加。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