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归侨、侨眷中属于中低收入家庭且按照本市的住房标准属于住房困难户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指标中优先安排解决。

归侨、侨眷中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按照本市的住房标准属于住房困难户的,应当优先提供廉租房予以安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