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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六条
有效
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由民政部门按照民政救济对象的标准给予救济。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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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