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归侨、侨眷要求翻建合法所有的祖屋,要求在依法拥有使用权的庭院地及经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宅基地上新建或者扩建房屋自用的,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不受有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限制,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予及时办理用地建房手续,并在建筑面积上适当照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