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占用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征收、占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林地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三)被征收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征收、占用林地申请。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