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征收、占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被征收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征收、占用林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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