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占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超过2公顷不足2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超过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