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章 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民办教育机构解散,应当自接到有关文件起15日内在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财产清算。财产清算应当明确各类资产性质,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处置:(一)支付应退学生学费;(二)支付所欠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债务;(四)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投资;(五)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按投资比例、管理者贡献等情况合理分配;属于国家获得部分,用于民办教育事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