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章 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民办教育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民办教育机构解散,应当于六个月前报审批机关。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解散时,审批机关必须安排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继续就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