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审批机关应当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和年度检查。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向审批机关汇报办学情况,上报年度统计报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须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年度统计报表。
(注:该条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年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年检的规定,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