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章 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民办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的,举办者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它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