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章 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民办教育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