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收费标准,但须报办学审批部门及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收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办学。民办教育机构与国办教育机构享有国家规定的同等的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