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升学、考试、助学贷款、交通乘车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国办教育机构的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就业,用人单位应当实行面向社会、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