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与受聘任的教师和职工订立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工作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和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及违反合同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