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任何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民办教育机构摊派各种费用。有关部门向民办教育机构提供水、电、气等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国办教育机构同等对待。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