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发言和表决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处理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对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程序,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