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发言和表决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程序,按照《辽宁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