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意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经过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