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与制定机关沟通情况,征询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也可以通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论证会、听证会、组织视察调研等多种方式进行审查。

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重点审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