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擅自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器械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