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中医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假药、劣药及违法所得;使用假药的,处相当于该批假药正品价格五倍以下罚款;使用劣药的,处相当于该批劣药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