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秘方、验方、专门技术和科研成果,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秘方、验方、专门技术和科研成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