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