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的传统,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创新,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