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保护、扶持和发展中医药的原则,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