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康复、保健及中医药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