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人才培养与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鼓励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从事中医药工作,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八年的中医药人员,在职称晋升、进修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