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十三条已废止二级以上西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科;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国家规定数量的中医药人员,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乡村医生应当掌握中医基本知识和处理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诊疗技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