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十二条已废止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规范中药材的加工炮制和中药制剂的生产行为,保证中药饮片和制剂的质量。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进药渠道,对购进的药品执行质量验收制度,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禁止使用假药、劣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