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十四条已废止中医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参加考试和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