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十一条已废止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的办院方向,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加强特色专科建设,引进和运用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健全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学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适应多层次的中医医疗保健要求。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