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十条已废止中医医疗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中医医疗机构依法享有人员聘用、科室设置、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权。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控制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