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三)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上设置广告;(四)在设有禁止标志的区域内吸烟或者用火;(五)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