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上设置广告;

(四)在设有禁止标志的区域内吸烟或者用火;

(五)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