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有计划、有重点地封山育林、育草,恢复林草植被。鼓励植树、种草、绿化城镇和庭院。自治州境内严禁开垦草原和砍挖固沙植物,防止草原沙化,保护草原生态。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在黄河河谷地带发展园林事业。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