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事业。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州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州安排基本建设项目时,由自治州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