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各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类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吸引鼓励外地各类专业人才来自治州参加各项建设事业。
自治机关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给予适当照顾。
自治州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聘用人员时,优先聘用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聘用。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本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时,应当优先聘用州内人员。
自治机关对在本州长期工作的职工离休、退休时,给予优待,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